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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會務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2013.05.123屆第1次委員會版

2013.06.073屆第2次理事會版

 

第一章       

1條:本簡則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2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會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3條:本委員會以加強系友會會務執行,提升系友會功能,籌劃系友會未來發展,增進系友會組織效率為宗旨。

4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二 章       

5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籌劃系友會未來發展,增進系友會組織效率,促進系友會功能,配合政府及產業政策,製定相關章程與法規。

2. 加強系友會會務執行,並作為各個委員會聯繫平台。

3.建立系友會各委員會組織,制度化運作架構。

4.系友會網站定期傳遞本會相關訊息。

5.召募及邀請歷屆系友入會。

6.籌備舉辦大會相關工作。

7.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8.辦理本會理監事會議交辦本委員會之相關事項。

9.其他會務服務項目。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6條:本委員會設置委員39人,由理事長就理監事名單中遴選主任委員1人,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由主任委員於會員中徵選副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若干人。

7條: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

8條: 本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會會務人員專任並執行之。

9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應出席委員會議,如委員辭職,其職缺由主任委員遴徵人選提經理監事會備查;任期以補足該任期為限。

 

 

 

第 四 章       

10條:本委員會議事以每3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開之。

11條:本委員會議需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案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12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再提請理監事會議追認之。

13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及獨立自主運作,視會議需要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參與會議。

 

第 五 章       

14條:本委員會年度經費計畫,應先提交理監事會通過,由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 六 章       

15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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