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
本簡則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23條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聯誼與活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以加強系友間之聯繫,提升母校、母系及系友會之社會形象,增進系友聯誼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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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 務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促進系友與母校系之交流,並作為系友與學校、社會間的平台。
- 協助邀請歷屆系友入會。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
- 定期舉辦系友與母校相關聯誼活動。
- 辦理本會理監事會議交辦本委員會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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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4至7人,由理事長就理監事名單中遴選主任委員1人,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由主任委員於會員中徵選副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若干人。 |
第七條 |
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會會務人員專任並執行之。 |
第九條 |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連續2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議者,視為辭職,其職缺由主任委員遴徵人選提經理監事會備查;任期以補足該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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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 議 |
第十條 |
本委員會議事以每6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開之。 |
第十一條 |
本委員會議需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案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
第十二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再提請理監事會議追認之。 |
第十三條 |
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及獨立自主運作,視會議需要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參與會議。 |
第五章 經 費 |
第十四條 |
本委員會年度經費計畫,應先提交理監事會通過,由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
第六章 附 則 |
第十五條 |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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