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2013.05.12第3屆第1次委員會版
2013.06.07第3屆第2次理事會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本簡則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2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3條:本委員會以強化系友會之財務管理,配合會務發展需求以利永續經營為宗旨。
第4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二 章 任 務
第5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審核年度編列收支預算書草案。
2.管理永久會員繳交之費用及各項捐款與活動收
入。
3.設置基金專戶以孳息活用。
4.配合系友會各項活動,支援年度計畫支出項目缺額,並推動系友募集產業界資源。
5.本基金每年運用金額,以總額之百分之五為上限,會計課目及內容應於會員大會時提報需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後方可使用。
6.建立系友會會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制度化運作架
構。
7.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8.辦理本會理監事會議交辦本委員會之相關事項。
9.訂定急難救助慰問金管理辦法及核發等事務。
10.辦理其他會務基金管理服務項目。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6條: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長就理監事
名單中遴選,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委
員會由前一屆理事長、當屆理事長、副理事長、
常務監事及各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監事會具監
察本基金及委員會之權責。
第7條: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8條: 本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會會務人員專任並執
行之。
第9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四 章 會 議
第10條:本委員會議事以每6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開之。
第11條:本委員會議需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案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12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會通過後方可實
施。
第13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及獨立自主運作,視會議需要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參與會議。
第 五 章 經 費
第14條:本委員會年度經費計畫,應先提交理監事會通過,由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15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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